二、建材产品进场验收 1、现场有专业人员负责建材产品的进场验收。 2 、应对建材进场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建材产品不得使用。 3、需送检的建材产品,与监理(建设)单位按规定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
4、见证取样及送检 4.1、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2、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本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 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中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4.3、见证取样与送检试块(件)、材料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5、按规定进行建材抽检的建材产品,采购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理(建设)、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现场抽样检验。 6、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进行封存,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规定进 行处理。 7、施工单位应建立建材产品检验及验收档案,相关资料必须完整归档。 8、试块留置与养护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施工期间确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