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艇旅游安全管理亟待加强
2006年7月24日,大连某旅行社接待一旅游团到海滨景区观光。在自由活动期间,部分游客提议乘坐快艇出海游览。导游以不安全为由劝阻无效后,要求游客写下了“如出事故,后果自负”的书面证明。游客领队与快艇旅游公司达成协议,部分游客分乘几艘快艇出海游览。
下午4∶20左右,乘坐八人的一艘快艇发生沉船事故。快艇公司接到呼叫后立即施救,将游客送到附近医院。一名游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七人无碍。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立即进行了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旅游部门也启动了应急预案,协助善后处理。
经调查,事故原因是快艇的动力桨被海上养殖阀绳缠住,发动机突然减速、熄火。由于惯性作用,船体后部下沉,海水涌进船舱,使整个船体沉没。快艇经营者和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驶离航道,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没有直接责任。经协商,快艇公司对死亡游客家属和其他七名游客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事故得以妥善处理。海事部门给予快艇公司吊销经营资质的处罚。(此案例由大连市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刘晓滨,大连市旅游局副局长,多年主管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曾长期从事法院审判工作,高级法官。
我国沿海和内陆水域旅游资源丰富,水上游乐项目众多。同时,水上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中水上船舶旅游交通事故是主要类型。
目前,我国用于水上旅游的船舶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游船(包括邮轮),即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的营业性客运船舶,载客量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二是游艇,主要是指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非营业性船舶,一般以俱乐部的形式存在;三是快艇,即限载八人左右,用于水上旅游交通、游览观光等活动的小型高速船艇。三种水上旅游船舶中,快艇的安全隐患最大。
水上快艇旅游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快艇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差。一些快艇船体及设备不能满足检验规范要求,没有配备必要的航行救生设备。在日常营运中缺少必要的维修保养,尤其在旅游旺季,快艇经营者为赚取最大利润,经常超负荷运营。
二是船员综合素质较低。很多驾驶员和船员没有定期培训,有的甚至无资质,安全意识差,无水上运营经历,不了解基本的水上交通、消防、救生知识。
三是遵章守法观念淡薄。驾驶员不遵守水上交通法规,不了解避碰规则,不执行定线规定,通航秩序差,为抢客拉客或取悦游客,超速行驶,随便停靠,任意穿行,甚至相互飚船,强行追越,不仅影响自身安全,也给其他正常航行的船舶安全造成了威胁。上述案例就是因为驾驶员驶离航道,碰到海上养殖阀绳导致的安全事故。
四是安全预防和救济措施匮乏。个体快艇旅游经营者大多没有安全运营制度规范,对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知之甚少,也不为游客购买相关保险。
五是监管工作针对性不强。由于水上快艇旅游经营分散,规模比较小,尚无水上快艇旅游管理的具体政策法规,又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相关部门的管理针对性不强,给安全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为加强水上快艇旅游安全管理,我提出以下建议:
水上快艇旅游的安全管理,单靠某个部门是远远不够的。水上快艇旅游项目所在地政府,必须牵头担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并落实到工作部门和人员。交通、海事、旅游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起信息沟通、联合检查等协调配合机制,各方联动,形成监管合力。鉴于水上快艇旅游多在景区内,服务对象主要是游客,旅游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参与管理,参与相关具体政策法规的制定,争取相应管理权限和手段。监管过程中,应当要求快艇公司在其许可的快艇码头或停泊点公示营运许可证、船舶登记和检验证书、快艇操作人员照片、合法驾驶证明、保险交纳证明等事项,以及对游客的安全提示。对于没有必要发展水上快艇旅游服务的,旅游部门应当会同交通、海事部门进行论证,关停相关旅游项目。对于非法经营水上快艇旅游业务的,应坚决予以打击取缔。
水上快艇旅游经营者是安全责任主体,要建立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责成专人负责安全管理。要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快艇依法进行检验、登记并编号,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快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航行、停泊以及艇上人员安全。配备具备资质、培训合格的快艇操作人员,制定安全航行制度,严格规范快艇的航行行为。在开航之前,快艇操作人员必须做好安全检查,确保快艇适航;随艇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无线电通信工具、救生设备等,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为乘艇游客详细说明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游客穿好救生衣。不得在恶劣天气、夜间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不得有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强行追越、脱离航道等不安全驾驶行为。
对于自主经营管理水上快艇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点,要按照对快艇公司的建议,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将水上快艇旅游项目承包给快艇公司或个人经营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有关安全保障责任和要求,将以上对快艇公司的要求写到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同时,旅游景区点必须加强对快艇公司和经营者的安全监管,定期检查纠正发现的问题。
水上快艇旅游属高风险旅游项目,无论是从维护游客安全利益的角度,还是从避免企业经营风险出发,旅行社都不宜组织游客集体参与此类旅游项目。对自由活动期间游客自愿参与的,旅行社和导游员要尽到安全提示职责,把风险和有关注意事项讲清楚,必要时可要求游客签署书面协议。经营此类业务的旅行社,要在旅行社责任保险基础上投保高风险旅游项目的附加责任保险,督促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尽到安全提示职责。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妥善处理。
对于水上快艇旅游这类安全风险较高的项目,游客一定要全面了解后再决定是否参与。要考虑自身的健康状况,有高血压、心脏病的游客绝对不能参加,切忌硬冒险或随大流。如果认为此类项目不适合自己,即使是行程中安排的内容,游客也有权拒绝参与。决定参与的游客,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选择合法的快艇经营者,购买相关保险,乘坐前认真核实快艇经营者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以及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了解有关水上乘坐快艇的安全知识,核实行驶中要遵守穿戴救生衣等安全规定。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时,要不慌不乱,沉着应对,争取及时脱险。